中山市2013年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招募公告
2013-08-09 10:42 中山人事考试网 来源:中山市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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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3〕32号)、《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活动的通知》(中青办〔201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46家见习基地提供的933个见习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见习岗位信息详见附件1),欢迎广大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及社会青年参加。一、报名条件
(一)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我市普通高等院校非中山生源应届毕业生、办理了失业登记半年后尚未就业的本市户籍35岁以下青年(含中专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规定和各项纪律。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
(二)报名地点:
1、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办理了失业登记半年后尚未就业的本市户籍35岁以下青年(含中专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地人社分局进行现场报名。(各镇区人社分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2、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我市普通高等院校非中山生源应届毕业生在中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现场报名。
三、报名应提供的材料
(一)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户口簿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属困难家庭毕业生需提交《广东省城乡居(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员见习期间的待遇
(一)见习期间,见习单位须为参加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获得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310元/月)的基本生活补助;
(三)见习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应中止见习。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继续享受免费就业指导与服务;
(四)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类见习基地岗位可延长至12个月;
(二)参加人员按属地就近安排,自愿参加,每人限参加一次。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山市2013年见习岗位汇总表
2、中山市各镇区人社分局通讯录
3、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报名表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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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山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