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事业单位公基刑法知识:共同犯罪
2022-06-16 15:21 中山人事考试网 来源:中山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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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模块是很多学生的“痛点”,要掌握清楚有关刑法的理论,也是很多考生需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复习一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1.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特殊共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处罚: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任。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是胁从犯。
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以利诱、怂恿或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例题】
1. (单选题)在村头的小路旁,朱某伺机将与其有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后同村赵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将王某所带手机和2000元现金偷走。本案中( )
A. 朱某、赵某构成共同犯罪
B. 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构成盗窃罪
C. 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构成抢劫罪
D. 朱某、赵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朱某将王某打昏后离开了犯罪现场,后赵某路过将王某财物偷走。两人不属于共同实施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故AD项错误,不当选。朱某对王某实施了人身伤害,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赵某趁王某人事不省之际,秘密窃取了王某的财物,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要求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赵某未构成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A.代替
B.指导
C.教唆
D.包庇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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