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7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2021-10-01 21:00 中山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多选题
关于2008年7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相关约定全部无效 B 相关约定全部有效 C 工作年限约定有效,但试用期和违约金无效 D 工作年限和试用期约定有效,但违约金预定无效
正确答案:ABDE
[华图教育题目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条款无效,B、D选项错误;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劳动合同法中能够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有服务期和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某公司和小胡约定的关于服务期违约金超过了培训费用是无效的,E选项错误,公司和小胡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是有效的,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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