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农业农村局以甲公司经销的化肥抽检不合格为由,
2021-11-07 19:11 中山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某市农业农村局以甲公司经销的化肥抽检不合格为由,对该公司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化肥生产企业赔偿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批次化肥为合格产品。甲公司败诉后,以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该市农业农村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行政法律救济权利,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B . 实施强制执行的法院对处罚决定审查不严,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C . 甲公司以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申请国家赔偿,缺乏事实根据
D .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返还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其余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参考答案:B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争议题
中公选A;华图选D;其他选B。
本题为行政法律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强制执行的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进行审查。本案中,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行政决定书作出的理由和依据(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审查不严,未发现市农业农村局的错误行为,强制执行罚款不合法。
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所以选B。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限制: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公司经销的化肥经法院审理认定为合格产品,“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侵犯其财产权,虽然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行政法律救济权利,但此法定期限未超过两年,所以自判决之日起其仍有请求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权利,而不是自行承担损失。所以A错。
C选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批次化肥为合格产品,“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侵犯其财产权,具备事实根据,所以C错。
D选项: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返还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给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而不是由甲公司自行承担,所以D错。
故本题选B。
知识拓展: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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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B-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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