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山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无过错责任
2019-03-26 16:26 中山人事考试网 来源:中山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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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俗的讲,无过错责任就是说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今天我们就来捋一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无民行为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事业单位经常会出现如下的考察方式:
第一,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来承担责任;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无力承担的,再由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无过错的补充责任。
第二,我们以例子的形式来考察和归纳一下这个考点
【模拟题】小学生杨洋和腾腾在学校打斗,在场的老师当时在和别的老师聊天而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导致杨洋踢中腾腾的肚子,致使其脾脏破裂,造成10万元的损失。问:10万元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答案】杨洋和腾腾在学校生活期间,监护职责并未从父母转移到学校,父母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此时杨洋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即杨洋的父母来承担这10万元的责任。但是学校对杨洋和腾腾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此时老师并未予以制止,所以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此时老师是职务行为,对外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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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山华图)